女员工怀孕后,因特殊原因导致流产,向公司请假15天休养。公司认为她不能享有产假待遇,并以员工工作消极为由将其辞退。流产员工是否享有产假待遇?
案例
员工意外流产请假被辞退
家住赤坎的陈小姐于2014年毕业后,进入一家电商公司工作,并很快结了婚。婚后的陈小姐依旧工作兢兢业业,常常加班到7、8点才离开公司。
今年2月,陈小姐怀孕后,因身体需要调理,工作积极性下滑,但还是能完成公司的基本工作。公司领导多次找陈小姐谈话,希望她工作能更积极,提高个人业绩。今年5月份,陈小姐在外出游玩时,不慎跌倒流产,医生嘱咐吴女士全休半个月。当陈小姐向公司提出请假半个月后,遭到公司拒绝。公司认为,陈小姐属于自行终止妊娠,不应享受产假待遇,并以陈小姐业绩下滑为由,将陈小姐辞退。
陈小姐多次找公司领导协商均无结果。“公司以个人业绩为由辞退我,无论是从法律还是人性角度来说,都是不恰当的。”陈小姐表示,希望通过法律途径讨回公道。
点评
流产员工依法享有产假
国家对流产员工享有假期有明确规定。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按照本市政策,2011年7月1日以后流产的女职工,已计发的生育生活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前工资标准的,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由其生育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予以补差。这里的“产假前工资标准”是指女职工流产前12个月内的平均工资性收入。
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支招
女员工如何享受产假待遇
司法实践中,职工混淆流产后的产假期间和正常生育的产假期间的情况时有发生;而用人单位认为只有正常生育才能享受产假待遇的误区也经常出现。对此,邓律师提醒广大女职工,要准确理解和运用法律规定,依法维权,同时也不要过度维权。
依据申请假期女职工的不同条件,所谓“流产假”可能是“小产假”、计划生育手术假或病假,分别享受不同的待遇。女职工生育津贴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除以30天乘以产假天数。
产假天数按下列标准确定:
(一)女职工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8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晚育的增加60天。属计划内生育二胎的,产假不享受晚育待遇。
(二)女职工妊娠不满2个月流产的,产假为15天;妊娠2个月以上不满3个月流产的,产假为20天;妊娠3个月以上不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为30天;妊娠4个月以上流产、引产的,产假为42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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