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吗?
时间:2023-04-22 09:24:17 31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55岁的章某和小他10岁的戴某都是建德人。2005年上半年,离异的章某经其亲戚介绍,与女方戴某认识,而戴某的丈夫此前因车祸死亡。

经一段时间的接触和交往后,双方有意一起共同生活。当时因戴某未成年的儿子在上高中,戴某要求章某到她家生活。章某考虑到自己孩子已工作,遂搬过来与戴某一起生活。生活一段时间后,章某提出去结婚登记,可戴某说儿子不同意。为了有个保障,双方经协商后,签订了一份《协议》,内容大致如下:

一、双方从2005年9月1日开始同居生活,相互均以夫妻关系对待,终身相伴;二、男方以此为家庭,对家庭生活负责,竭尽全力维护女方及其儿子的生活;三、女方儿子长大成家后,如坚决要求男方离开家庭,女方也无法阻拦容留男方,女方即按雇工每年支付甲方工资劳动报酬5000元(从2005年9月1日同居时开始计算),如女方不支付,男方可向法院起诉要求支付;如男方中途擅自离开,男方同样按每年支付女方5000元。

有了这份保障,章某以戴某的家为家,对外以夫妻相称,与戴某一起打工赚钱,供养戴某的儿子上学。虽共同生活中有些不愉快,不过夫妻生活还算和睦。

患重病被女方扫地出门男子打官司索赔5万元

今年3月,章某被确诊为肺癌。章某用老家的土地征收款10多万元进行手术治疗。戴某没替章某分担医疗费,且出院后,章某明显感觉戴某开始疏远他了。八九月份,戴某委婉劝章某回老家养病。

章某觉得心寒,11月份拿出《协议》起诉戴某,要求支付2005年至2015年这10年每年5000元,总共5万元的劳动报酬。

建德法院在今年11月23日和12月15日两次开庭审理本案。法庭上,戴某称,《协议》当初是章某逼迫她签下的,之后双方从没提起过这份《协议》,她没想到这么多年还保留着;《协议》具有人身依附关系,属无效协议;双方同居期间,章某也没为她家赚多少钱,平时还喜欢打牌。我没逼她。章某说。

法官协调下双方昨达成和解女方愿支付男方1.8万元补偿费

经法协调,戴某和章某昨和解并达成调解协议,戴某愿支付章某1.8万元补偿费,并当庭支付1万元,还有8千元等章某搬离后就付。

据双方签的同居协议的约定,主张戴某向其支付5万元劳动报酬,这笔钱实际上也是要求戴某支付分手费,如果正常审理,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法官分析认为,分手费一般是指男女双方解除恋爱、同居、婚约以及婚姻关系时,提出解除关系的一方,向另一方自愿支付,或应对方要求而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财物,以弥补对方的情感伤害,也有称之为青春损失费或青春补偿费。有点类似于夫妻签订的忠诚协议,只要不出现协议约定的情况,就不用支付。但双方同居生活期间,章某帮戴某抚养儿子,对戴某家有帮助,现身患癌症,从情理和人道主义角度,戴某应对章某予以帮助。

(原文标题:男女签同居协议是为了什么男女同居真的要签协议吗有法律效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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