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的区别是什么?
区别在于:法官的角色不同。法庭调查是法官主导的纠问;法庭辩论则是当事人的自由发言,法官只是充当裁判。
法庭调查阶段的根本任务是让法官查清事实。法官调查的主要场所是法庭,主要手段是审查证据、询问案件当事人。举证、质证、询问证人等最终的目的都是指向法官的。诉讼法中规定的法庭调查的顺序不是对法官的限制,而是提供了一个指导。绝大多数情况下,这样的顺序最有利于查清事实。法官要主导这个阶段。
当事人也不是完全处于被动状态。法庭辩论就是为当事人和律师自由发言安排的,在法庭调查阶段,没有机会说的话,没能举的证,都可以在这个阶段向法庭提出来。当然,也包括对案件相关法律问题的意见。如果法官在辩论中发现有什么问题,法官可以重启他主导的法庭调查阶段。这也就是诉讼法规定的法官可以重新开始法庭调查的道理。
曾经有意见争论我国的庭审是应该采用纠问式还是抗辩式。这样看起来,我们现在的庭审就是一个纠问式与抗辩式的完美组合。这种结合极好地说明了“分”的过程中法官是如何与双方谈话的:首先法官根据案件需要,询问双方;然后再由双方自由发言,相互对抗。经过这样的过程,案件中的任何问题都会暴露无遗,而且整个庭审看起来就像是一场合情合理合法的谈话交流,自然流畅。
二、正确理解开庭的程序结构
开好一个庭,必须正确理解诉讼法中相关的程序规定。
庭审的模式,概括起来就是“总—分—总”的谈话模式。
总:原、被告各自陈述一下自己的总体意见(即原告诉称、被告辩称);
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详细谈论案件中的具体问题;
总:最后陈述。双方当事人根据庭审的情况,各自总结一下自己的意见,作一个总体的发言(刑事案件中,这个权利专属于被告人)。
即使不在法庭上,我们日常听两个人辩理,也大致是这个程序。我们的庭审设计就是按照这样一个非常符合自然谈话规律的模式设计的。法官首先听一下双方各自的总体意见;再针对具体问题与双方展开对话;最后,再听一下双方的总体意见。
在此基础上,前面加上一个程序性的开头:除了一些仪式化的内容之外,核心内容是询问对法庭上的人员(包括当事人和审判人员)有无异议。如果法庭上的人员都合格,则具备了开始庭审的条件。
这就是开庭的基本法律框架了。
公民在日常的生活中,难免会与他人发生纠纷等时间,如果双方无法通过协商的方式来解决时就会选择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解决,法院在受理民事案件时,也会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和证词来判断和审理案件,案件的当事人如果对审判结果不认同时也是可以提出上诉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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