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自首的成立条件如下:
1、特别自首的主体必须是被采取措施的犯罪嫌疑人的被告人和正在报刑的罪犯。
2、必须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
一、自首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自首需要注意的问题是只有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才成立一般自首;而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只有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才成立特别自首。
二、自首的犯罪分子如何量刑
自首的犯罪分子的量刑规定是:
1、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2、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3、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4、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法律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三、余罪自首与一般自首的区别
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这一规定理论上通常称之为余罪自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这一解释,进一步确定了“余罪自首”中所谓的“余罪”只能是与已掌握罪行不同的异种罪行。余罪自首和一般自首的显著区别在于:
1、余罪自首的主体是因他罪已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正在服刑的罪犯,对其如实交代的余罪,不存在自动投案这一前提要件;
2、余罪自首主体所如实交代的余罪,必须是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如已经为司法机关所掌握则不能成立余罪自首;
3、余罪自首主体所如实交代的余罪,必须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如属于同种罪行亦不能成立余罪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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