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根据《证据规定》第七十五条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一、关于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三)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四)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五)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六)考勤记录;
(七)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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