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标准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被征收土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按照市、州制定并报省政府批准的补偿标准执行。二是需要从农林渔场国有农用地中收回非农建设用地的,可以执行相邻农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集体建设用地、塘水面、农村公路、设施农业用地征收补偿标准,按相邻水田(非基本农田)补偿标准执行。园地补偿标准参照征用草原执行;相邻林地(非经济林)补偿标准参照征用其他草原、公墓执行。当非线性项目跨区域征地时,可采用相同的补偿标准。省人民政府对国家和省级公路、铁路、水利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征地补偿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是以县市为基本单位划分公布征地补偿面积(块),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区域(片)划分数据未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的,不予批准征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订后,各地要根据新一轮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调整划定征地补偿面积(块)。四是按照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原则,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制定土地补偿费分配指导意见,确保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布之日起3个月内足额缴纳土地补偿费。5各市县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征地补偿费用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中的具体比例和数额。不执行社保费的,不予批准征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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