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险赔偿事宜上,只有被保险人才有权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至于受害者则无此权限。倘若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在赔偿金额方面产生争议,双方均可依据法律要求进行仲裁,或是直诉至人民法院寻求法律救济。但是,根据相关法规,保险公司享有一项特殊权利,即“既可以将保险金支付给被保险人,亦可直接向受害者支付保险金”。因此,究竟是向被保险人还是受害者支付赔偿款,这一决定权完全掌握在保险公司手中,而受害者只能向加害方追偿,无法自主选择。尽管如此,该法规所设定的程序性限制可能会给受害者带来一定程度的风险,例如若被保险人未能及时行使索赔权导致未能得到赔偿,同时保险公司又无意直接赔偿,那么受害者的权益就难以得到保障。
然而,鉴于法规明确赋予了保险公司选择权,因此当受害者发现或怀疑被保险人的赔偿能力或诚信存在问题时,应尽快与保险公司取得联系,以便保险公司能够行使直接向受害者赔偿的权力。在此建议受害者积极与保险公司沟通,为确保能直接从保险公司获取赔偿,受害者需向保险公司提供交通事故发生及处理过程中的相关资料;
同时,还需要提供自己接受医疗救治和伤残鉴定的书面证据;
此外,还需请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开具书面证明以作证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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