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改不按照商铺补偿
时间:2023-05-31 17:03:10 27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房改非事件拆迁是否以商铺补偿为基础?

房改时非事件拆迁,不一定是基于商铺的补偿。可根据经营情况、经营期限、纳税情况等实际情况确定。根据2003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的有关规定,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拆迁补偿,对拆迁范围内产权为住宅但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商品房进行补偿的经营情况、经营年限、纳税情况等。

(1)大多数地方是根据住宅和非住宅的加权平均值来确定的(2)地方也有规定非住宅房改可以享受商品房补偿政策。也就是说,可以具体认定该房屋确实用于商业用途,按照商品房的具体补偿标准进行补偿,该房屋为住宅的,按照房屋的具体补偿标准进行补偿。(3)根据商品房的评估,并根据是否沿街而定,标准有所不同,即沿街住宅与非住宅房屋的评估以经营年限为基础,以经营性房屋性质的评估价格与住宅房屋的评估价格之和为准以自然权重作为实际经营部分的拆迁补偿价格。非街道住宅转非住宅的,实际经营部分的拆迁补偿采用住宅评估价加经营补助的方式确定,经营补助标准按不同经营年限确定。(4)一段时间后,对非街道住宅的补偿,一般是根据房屋性质进行确定的,一般是根据当地政府有关拆迁的规定来确定的。因此,被拆迁人在判断被拆迁房屋是住宅还是非住宅时,首先要找到当地政府规章中的相关规定。比如,争议发生地为北京,判断标准为是否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争议发生地为上海、重庆、山东等地,通常的判断方法是以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的用途为准,房屋所有权证上未注明用途的,以被拆迁房屋的用途为准。第二,关于房屋性质的确认主体。根据《城市房屋拆迁评估指导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房屋性质(用途)的补偿标准。如协商不一致,可由当地规划管理部门确认。《意见》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定,其中一个原因是现实生活中房屋的用途比较复杂,居住房屋用于经营的现象比较普遍,给认定带来了相当大的困难。为当事人提供谈判空间,让当事人根据各种情况作出客观判断,无疑是解决问题、化解矛盾的好办法。同时,如果协商不成,将问题提交规划管理部确认,为进一步解决问题开辟渠道。对于那些被拆迁的人来说,最好试一试。经规划部门确认的结果对被拆迁人或者被拆迁人不利的,双方均有权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城市房屋拆迁行政决策程序》第十二条规定,拆迁当事人应当明确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含用途,下同)、面积。

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和面积,一般以房屋所有权证和权属档案的记载为准;对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和面积有特别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约定被拆迁房屋性质或者面积的,可以根据协商结果进行评估。

对被拆迁房屋的性质没有共识的,应当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确认。协商达不到被拆迁房屋面积的,可以向按照《房地产测绘管理办法》设立的房屋面积评估机构申请评估;没有房屋面积评估机构的,可以委托具有房地产测绘资质的房地产测绘单位进行计算。三是在依法确认房屋使用性质后,房屋属于非居住房屋的,被拆迁人可以向被拆迁人要求房屋拆迁补偿金和停产停业综合补贴的双向补偿,并要求根据经营目的提高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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