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代理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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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委托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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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经协商就甲方派遣员工到乙方工作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人才派遣是指甲方根据乙方用人需要招聘合适人才,再将其派遣到乙方工作,甲方负责为所聘人才发放薪酬、办理统筹社会保险、托管档案等,乙方负责支付甲方派遣管理费用的服务方式。
第二条用人方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成立的企事业单位及其他法人组织。
第三条派遣方是指沈阳市人才中心所属的、经授权的、依法从事人事代理及人才派遣业务的实体中介机构。
第二章甲方权利义务
第四条甲方有权力在签订人才派遣合同前对乙方的法人资格进行调查和咨询,以确定是否签订本合同。
第五条甲方有权力在乙方中止本合同或违反本合同规定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派遣的乙方员工的人事档案及其他相关人事资料。
第六条甲方有义务按乙方要求开展如下服务:
1、提供国家、当地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及人才派遣等方面的政策、法规、服务功能等咨询服务;
2、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负责保管被派遣员工的人事档案及相关人事资料;
3、按照有关规定,负责为派遣员工办理出具各种以人事档案为依据的证明材料;
4、为乙方代发派遣员工的工资、代扣代缴个人收入调节税;
5、按用工当地标准代办派遣员工的社会统筹保险的缴纳、管理及其他相关手续(养老、医疗、失业、工伤、住房公积金);
6、甲方有权对乙方违反本合同有关条款或损害劳务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书面意见,进行交涉。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意见后六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回复甲方。
第三章乙方权利义务
第七条乙方有权利委托甲方为其代理、代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人事代理业务,有权利根据本单位的实际需要,经与甲方协商后对本合同标准文本进行修改后签订人才派遣合同。
第八条双方签订合同后,在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和甲方管理规定的情况下,乙方有权利通过甲方对实行派遣员工的档案及相关人事资料进行管理、调用、控制。
第九条乙方有权利对甲方的派遣工作进行监督;乙方有义务对员工进行岗位管理和用工过程管理。
第十条乙方有权利对派遣员工进行合同约定之外的人事管理。可与派遣员工另行签订个人协议作为甲方与劳务人员劳动合同的附件送甲方备案,但该协议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内容。
第十一条乙方有权利要求甲方为派遣员工出具涉及人事关系的证明并办理各种人事业务。
第十二条乙方有义务在合同签订前,向甲方提供本单位营业执照(法人资格证书)、办理本项业务人员的授权委托书、与本项业务相关的公司背景资料及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提供派遣员工的人事档案及相关资料、雇佣关系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乙方有义务按派遣合同规定的时间、方式、数额向甲方支付为派遣员工代发、代缴的各种费用和乙方的派遣服务费。
第十五条乙方有义务为劳务人员提供符合劳动保护规定的工作场所和条件,确定其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并依法为劳务人员的安全健康负责。
第十六条乙方在与派遣员工解除劳动(聘用)关系时,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在合同期内与派遣员工解除劳动(聘用)关系,乙方有义务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同时乙方按下列方式向甲方一次性支付补偿费:派遣员工受聘时间每满一年,补偿费为一个月的聘用费,不足一年的部分按一年计算。补偿费以派遣员工被撤回当月的聘用费为计算标准,并协助甲方做好善后工作。乙方所支付的补偿费由甲方支付给派遣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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