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诉讼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收集证据怎么办
1、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二、民事诉讼证据种类
1、书证,以文字、符号、图画等所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文件或其他物品;
2、物证,凡是以自己存在的外形、重量、规格等标志证明待证事实的物品或痕迹的都是物证;
3、视听资料,利用录音、录像以及电子计算机储存的资料来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
4、证人证言,证人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就他们了解的案件情况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
5、当事人陈述,当事人就有关案件的事实情况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
6、鉴定结论,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和技能,对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作出科学的结论意见;
7、勘验笔录,审判人员对与案件争议有关的现场和物品进行查验、拍照、测量后所制作的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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