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高院寻衅滋事罪立案标准
时间:2023-02-21 22:20:42 12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并致一人以上轻微伤的,属于随意殴打他人的其他情形恶劣的情形:

(1)随意殴打多人的;

(2)聚众殴打他人的;

(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千元以上的;

(4)两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5)因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抢夺、敲诈勒索、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妨碍公务等违法犯罪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受到行政处罚两年内,又实施随意殴打他人行为的。

(二)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属于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1)追逐、拦截、辱骂、恐吓多人的;

(2)聚众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

(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千元以上的;

(4)因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抢夺、敲诈勒索、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妨碍公务等违法犯罪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受到行政处罚两年内,又实施追逐、拦截、辱骂、恐吓行为的。

(三)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五百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1)针对多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司财物;

(2)聚众持凶器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

(3)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4)因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抢夺、敲诈勒索、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妨碍公务等违法犯罪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受到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又实施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司财物行为的。

(四)具有《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两种以上行为,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1)致一人以上轻微伤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百元以上的;

(3)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五)聚众寻衅滋事未遂,情节恶劣的,对组织者和积极参加者应定罪入刑,但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聚众寻衅滋事预备,情节恶劣的,对组织者应当定罪入刑,但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六)《解释》中的持凶器是指行为人为寻衅滋事携带凶器的情形。这里的凶器是指各种枪支、刀具、棍棒、砖块等足以致人伤亡的工具。

全文890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

继续阅读
本地专业对口律师
北京
#法律综合知识 最新知识
针对上海高院寻衅滋事罪立案标准您还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1对1在线咨询

8秒前,138***54用户咨询成功
马上提问
针对上海高院寻衅滋事罪立案标准您还没弄清楚,在线问专业律师,让律师告诉您快速方案吧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

    律所主任

    评分:5.0

    服务人数:487

    在线咨询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

    专职律师

    评分:5.0

    服务人数:343

    在线咨询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

    合伙人

    评分:5.0

    服务人数:590

    在线咨询
内容已经到底了,还没找到答案?
在线问问律师吧,最快3分钟内有答案!
11,079 位律师在线 累计服务 3,700万 人次
立即提问

他们的问题正在被解答:

朋友欠钱不还怎么办,联系不上有没有好的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