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冷静期的实施期间是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起算,在此期间可以作出撤回申请,30天以后双方未亲自离婚登记的,视为撤回。
首先,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其次,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离婚冷静期的好处和弊端
1、离婚冷静期,这里的好处是给夫妻两个人一个空间,用来冷静思考,避免一时情绪化而离婚,这也是在挽救婚姻方面做了最后一次努力,因为有时候夫妻的离婚只是一时冲动,离婚以后后悔也来不及了,对于这种情绪化的处理设置冷静期非常的有必要。
2、离婚冷静期的弊端是增加了离婚成本,同时浪费了司法资源,离婚冷静期过了以后,双方还需要共同亲自去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离婚。
3、另一方面如果有一方反悔,另外一方还要坚持离婚,只能去通过诉讼,诉讼的周期会非常的漫长对于坚持离婚一方来说,风险和成本都加大。
4、且有一定的风险存在性,因为在冷静期这段时间内,涉及到一系列的权利与义务会十分不明确,如果有一方在冷静期内恶意借款,另一方就很难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因为这时候夫妻关系没有解除,恶意的借贷明显是对另一方的侵犯,想要维护合法权益就要付出很大的成本。
在《民法典》生效后,协议离婚就存在冷静期了,这也是从社会的实际出发,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来看的,很多人离婚都是一时冲动,一言不合就要离婚,设置离婚冷静期就是希望能够让冲动的人有时间冷静下了,想想到底是因为什么离婚,是否真的有必要离婚,不要被情绪冲昏头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全文798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