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营企业法定代表人所触犯侵占罪的判定问题,我们必须要结合诸多复杂多样的因素进行深入全面地研究和评估。
侵占罪,即通过不合法手段将受委托人托管的财物、被遗忘的物品或被掩埋的财物据为已有并拒绝归还给受害方之人,只有当这些行为涉及到的财物价值达到了较大的额度,而行为人仍拒绝归还的情况下,才能称之为侵占罪。
就民营企业法定代表人而言,如果他们借助于自身职权上的优势和便利条件,秘密地将本公司的财产非法占为己有,且涉案金额较大的话,那么他们很可能会被判定为职务侵占罪。
然而,在对这类案件进行定罪时,我们必须要明确的是,行为人是否存在着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意图,以及他们是否确实实施了侵占行为,同时,我们还要确保侵占的财物价值已经达到了较大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贪污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全文564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