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代位求偿纠纷的管辖法院为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若是被保险人与第三人在合同中约定仲裁解决纠纷的,则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何管辖保险代位求偿纠纷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二章 管辖 第二节 地域管辖 第二十五条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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