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受害人可不可以获得“双倍赔偿”?
时间:2024-01-11 18:06:50 155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交通事故受害人可不可以获得“双倍赔偿”?

交通事故受害人不能获得双倍赔偿。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交通事故受伤的等情形,符合工伤认定标准的,认定为工伤后。劳动者既是工伤事故中的受伤职工,又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有权同时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和人身侵权赔偿。但是就医疗费等不能同时进行赔偿,一方赔偿后不得再要求他方赔偿。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二、交通事故导致的工伤是否可以获得双倍赔偿

交通事故导致的工伤可以同时要求交通赔偿和工伤赔偿,但不是简单地获得双倍赔偿。

因交通事故受伤,同时又属于工伤的,受伤者可以分别主张交通事故赔偿和工伤赔偿:

1、在交通事故赔偿中,伤者可以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

如果构成伤残的,还可以要求赔偿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

2、在工伤赔偿方面,伤者可以要求赔偿交通事故中伤者根据事故责任由自己承担的医疗费;

根据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的伤残等级赔偿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如果解除劳动关系的,还可以要求赔偿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

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

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三、交通事故导致的工伤是否可以获得双倍赔偿

交通事故导致的工伤可以同时要求交通赔偿和工伤赔偿,但不是简单地获得双倍赔偿。

因交通事故受伤,同时又属于工伤的,受伤者可以分别主张交通事故赔偿和工伤赔偿:

1、在交通事故赔偿中,伤者可以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

如果构成伤残的,还可以要求赔偿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

2、在工伤赔偿方面,伤者可以要求赔偿交通事故中伤者根据事故责任由自己承担的医疗费;

根据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的伤残等级赔偿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如果解除劳动关系的,还可以要求赔偿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

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

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n(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n(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n(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n(四)患职业病的;\n(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n(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n(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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