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人终止的情形有哪些
《民法典》第六十八条规定,有下列原因之一并依法完成清算、注销登记的,法人终止:
(一)法人解散;
(二)法人被宣告破产;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
法人终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二、企业法人的终止是需要什么条件
企业法人的终止条件:
(一)依法被撤销。这是因主管机关的行政处分行为导致法人消灭的原因。法人从事法律禁止的活动,如非法经营、租借或转让法人执照等,情节严重的,将被吊销执照,强行解散。
(二)解散。依法被撤销是法人的强制解散,这里的解散应指任意解散。任意解散是基于法人的意思或设立人的意思而解散。前者如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后者如章程规定的法人存续期限届满或其他解散事由发生。
三、法人因破产而终止有哪些法定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法人被宣告破产的,依法进行破产清算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法人破产而终止的法定程序有破产清算和注销登记。
(一)破产清算,破产清算是指宣告股份有限公司破产以后,由清算组接管公司,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评估和处理、分配。清算组由人民法院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士组成。所谓有关机关一般包括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政府主管部门、证券管理部门等,专业人员一般包括会计师、律师、评估师等。
(二)注销登记,法人完成破产清算后终止营业的,经注销登记后,登记主管机关取销企业法人资格或经营权的执法行为。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后,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副本,收缴公章,撤销其注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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