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期满,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以下情况之一,使用者不得根据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在离职前没有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或者怀疑职业病患者在诊断和医学观察期间(二)在本部门患职业病或者因劳动者受伤失去劳动力的(3)患病或者非劳动者受伤,在规定的医疗期间(4)女职工怀孕期间、产期间、哺乳期间(5)在本部门连续工作15年,并且不符合法定退休年龄的行政规定的行政规定的行政规定)
令要约终止的情形有哪些?
1受要约人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的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的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做出承诺的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
5要约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作为法人的要约人被撤销的。
6、要约生效前,要约人依法撤回要约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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