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有关野味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野味禁令的动物按照“纲”分类,一共有七大类:第一,“兽纲”,第二,“鸟纲”,第三,“爬行纲”,第四,“两栖纲”,第五,“蛛形纲”,第六,“昆虫纲”,第七,“多足纲”。其中,“兽纲”有14种,主要包括貉、银狐、北极狐、水貂、果子狸、野猪、梅花鹿等野生动物。
山东省在发布野味禁令吗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随着疫情爆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发发布了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的文件,这个文件的发布主体是全国人大常委会表明这个文件是全国都需要遵守的,虽然山东自己没有发布省级的野味禁令,但是需要在山东适用国家级的野味禁令。所以,在省政府方面,山东没有发布野味禁令,在国家层面,国家发布了野味禁令,直接让地方省份遵守,不用山东再次发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
(2020年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为了全面禁止和惩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行为,革除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维护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有效防范重大公共卫生风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如下决定: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禁止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的,必须严格禁止。
对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在现行法律规定基础上加重处罚。
二、全面禁止食用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
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
对违反前两款规定的行为,参照适用现行法律有关规定处罚。
三、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动物,属于家畜家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规定。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制定并公布畜禽遗传资源目录。
四、因科研、药用、展示等特殊情况,需要对野生动物进行非食用性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严格审批和检疫检验。
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制定、完善野生动物非食用性利用的审批和检疫检验等规定,并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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