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宪法是我国社会主义宪政建设的宪法基础,是一部符合我国国情的好宪法。
从1917年十月革命胜利,诞生了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苏联开始,世界上就出现了两种不同类型的宪政,即资本主义宪政和社会主义宪政。
1989年东欧剧变、1991年苏联解体后,尽管国际共产主义运动暂时进入了低谷,但两种不同类型宪政的存在却是无可争辩的事实。
资本主义宪政和社会主义宪政,都是在宪法基础上实行的民主政治,世界上绝不存在统一的宪政。资本主义宪政和社会主义宪政是两种不同类型的宪政,二者之间存在着重大差别。其中,最主要的差别在于:资本主义宪政是由作为资产阶级革命胜利成果的资本主义类型宪法所确认的,社会主义宪政则是由作为无产阶级革命胜利成果的社会主义类型宪法所确认的。例如,1993年12月12日通过的俄罗斯联邦现行宪法作为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胜利成果,用其正文第一章《宪政制度的原则》中确认的六大类23项原则,指明了把俄罗斯联邦改造成为资本主义宪政国家的前进方向。又如,我国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政,是由作为1949
年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成果的1954年宪法首次确认下来的。1999年3月,在对我国现行宪法进行第三次修改补充时,又首次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众所周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首先就是要建立社会主义宪政国家。这就是说,我国现行宪法明确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宪政国家的前进方向。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我国现行宪法确认的社会主义宪政制度的基本原则,与1993年俄罗斯联邦现行宪法确认的资本主义宪政制度的原则有着根本区别。一个是代表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中国共产党领导原则,另一个是多党制和政治多元化原则;一个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占指导地位原则,另一个是意识形态多元化、出版自由原则;一个是实行人民民主专政原则,另一个是实际实行资产阶级专政原则;一个是走社会主义道路原则,另一个是走资本主义道路原则。
在坚持我国社会主义宪政的基础上,我们可以借鉴俄罗斯联邦宪法的经验,进一步完善我国现行宪法。
俄罗斯联邦现行宪法大量使用援引规范,用援引规范代替容易发生变化的宪法规范。例如,国家杜马的选举程序,由联邦法律予以规定。总统的选举程序,由联邦法律予以规定。俄罗斯联邦政府的组织和活动程序,由联邦宪法性法律予以规定等等。由于大量的援引规范的存在,所以在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宪法规范本身保持了它的稳定性。
我国现行宪法属于社会主义类型宪法,所以对社会经济制度作了大量规定。作为转型期的宪法,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们在22年里通过了4部宪法修正案,共计31条。其中,有的修正案条款先后修改了两次。为了保持我国现行宪法的稳定性,我建议借鉴俄罗斯联邦宪法的经验,在修宪时用大量的援引规范代替那些容易发生变化的宪法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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