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公证机构设立审批受理条件有哪些
时间:2023-05-14 08:52:34 23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景德镇公证机构设立审批受理条件有哪些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设立公证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

(二)有固定的场所;

(三)有二名以上公证员;

(四)有开展公证业务所必需的资金。

二、景德镇公证机构设立批准的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九条设立公证机构,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

2、《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设立公证机构,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组建,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审核,作出批准设立或者不予批准设立的决定。对准予设立的,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对不准予设立的,应当在决定中告知不予批准的理由。准设立公证机构的决定,应当报司法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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