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批准程序。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一式三份,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检察机关在接到公安机关的报捕材料后,由审查逮捕部门指定办案人员进行审查。办案人员应当查阅案卷材料,制作阅卷笔录,提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请检察长批准或者决定;重大案件应当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2、对于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逮捕证,立即执行。
3、执行逮捕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执行逮捕时,必须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证,并责令被逮捕人在逮捕证上签名(盖章)或按手印。被逮捕人拒绝在逮捕证上签字或按手印的,应在逮捕证上注明。综上所述,公安机关逮捕嫌疑人后,可能因为特殊情况,比如嫌疑人患病等改变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或者取保候审。一旦后期公安机关认定有逮捕必要的,可以重新提请批捕手续,即使是同一案件,多次逮捕也有可能。简单的说,嫌疑人违反取保规定就可能被逮捕。
公安机关逮捕程序是怎样的
第一、由公安机关向人民检察院提请逮捕。
第二、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起逮捕的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第三、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论是批准逮捕、还是决定逮捕,一律都是由公安机关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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