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蚌埠建造自住住房提取公积金法律依据是什么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六)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七)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二、蚌埠建造自住住房提取公积金的条件
(一)职工在缴存地或户籍地购买自住住房的;
(二)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的,须在购买发生之日起的6个月内向管理机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未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以在购买发生之日起的12个月内向管理机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存储余额仍不足的,其配偶、父母、子女还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存储的余额;配偶、父母、子女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资助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的,须提供购房职工在购房地的户籍证明或缴存证明(提供缴存证明的,另需提供购房职工因购买该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证明材料);
(四)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的,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累计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总额不得超过购买该自住住房所支出的房款总额;
(五)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和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贷款和提取(含配偶)的总金额,不得超过该自住住房的购买房款总额或建造、翻建、大修的工程费用总额;
(六)12个月内多次交易过户同一住房的,管理机构12个月内原则上只核准一次购买该套住房的购房提取申请;
(七)已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公转商贴息贷款)且未结清的职工,申请提取时,借款人缴存账户中应留存不少于12个月的贷款登记时的月缴存额;
(八)职工及配偶在非缴存地、非户籍地购房的,除已获得当地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公转商贴息贷款)外,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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