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质量问题要求哪些补偿
当涉及到房屋质量问题时,可提出的赔偿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针对修复房屋而导致延期交付的对应损失的补偿,以及无法修复该问题导致房屋需要退回所带来的经济损失的补偿。
购房者应当首先尝试与开发商进行友好的协商,明确要求开发商在规定期限内对有关问题进行全面整顿;如果房屋质量问题严重且难以修复或者是经过反复修复仍然未能达到双方之前所约定的质量标准的话,那么购房者有权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同时向开发商寻求相关赔偿以弥补其因此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
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二、房屋质量问题可以提哪些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第十二条
至第十四条房屋有以下质量问题可以要求赔偿:
1、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2、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3、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
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房屋质量问题要求哪些补偿”,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章 广告与合同 第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商品房销售宣传广告,应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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