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房后房屋质量问题找谁赔偿
交付之后,若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责任通常归咎于开发商。消费者可先与开发商进行协商,要求其在限定时间内实施整改;对于无法修复或者经过修理仍未满足规定质量标准的装修瑕疵,消费者有权终止房产交易协议,同时向开发商索取相应的经济赔偿。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二、一房二卖定金怎么处理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司法解释》第8条规定,如出现以下两种情况,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无法达成,买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已支付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且卖方需承担不超过已支付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1)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卖方未向买方披露其已将房屋抵押给他人;
(2)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卖方再次将同一房屋出售给他人。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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