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中外合资银行,外方的主要股东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应当是商业银行,申请设立前一年末的资产总额不得低于100亿美元。第九条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设立分支机构、代表处的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持续经营盈利能力强,信誉良好,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2)拟设立外资银行的股东,中外合资银行的外资股东,或者拟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代表机构的外国银行具有国际金融活动经验;(3)有效的反洗钱制度;(4)外资银行的股东、中外合资银行的外国股东,或者外国银行设立分支机构或者代表机构,应当接受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的有效监督,并经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5)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审慎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