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院判决解散条件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公司僵局并不必然导致公司解散,司法应审慎介入公司事务,凡有其他途径能够维持公司存续的,不应轻易解散公司。当公司陷入持续性僵局,穷尽其他途径仍无法化解,且公司不具备继续经营条件,继续存续将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法院可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判决解散公司。《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二、审理公司解散案件应坚持的原则
司法解散是应对公司僵局中最为严厉的方法,一旦作出,结果无法逆转。因此,法院在决定是否判决解散公司时,应该重点把握以下几个原则:
1、最大限度地维持公司原则。对于大多数陷入僵局的公司而言,公司的经营状况尚未恶化到濒临破产的地步,只是由于内部决策和管理机制的失灵,使得公司无法自行维持。如果贸然进行司法解散将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浪费大量的司法资源和增加社会成本。因此,公司解散是下策,须从严掌握。
2、对股东提出解散的正当性进行判断的原则。提起公司解散之诉的股东必须证明公司僵局确实存在,公司僵局的继续存续将使股东和公司遭受不可弥补的重大损失等。防止股东不负责地随意要求解散公司,或通过解散达到明显不当的目的和利益。
3、自力救济优先原则。法院在审理股东请求解散公司之诉中,应当首先要求当事人协商,通过庭前设置当事人必须召开两次股东会等程序性要求给予股东对僵持意见的充分考虑和协商时间。如果协商不成,再进行开庭审理,开庭以后,仍然可以给予当事人一定期限进行自力救济。
4、兼顾社会公共利益原则。法院在审理股东请求解散公司之诉中,应当考虑与公司有关的公众利益,对于公司规模较大、公司解散后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应就有关问题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以查明判决解散公司是否对股东和公司成员有利而不损害公众利益,避免因公司解散而造成社会不稳定。
三、解散公司诉讼中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1、所有股东都能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吗?
并非所有股东都能起诉请求解散公司。只有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在符合法定条件时,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2、股东何时可以起诉要求解散公司?
法律规定了在以下四种情况下,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1)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2)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3)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4)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除了以上四种情形外,以其他理由起诉解散公司的,法院不予受理。
3、股东依法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以谁为被告?
(1)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
(2)原告以其他股东为被告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将其他股东变更为第三人;原告坚持不予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原告对其他股东的起诉。
(3)原告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告知其他股东,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其他股东或者有关利害关系人申请以共同原告或者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4、解散公司诉讼的法律程序是怎样的?
(1)不能同时提起解散公司诉讼与申请法院清算公司。只能在法院判决解散公司后由公司自行清算或另行申请法院清算。
(2)在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时,股东可以请求法院保全公司财产或作相关证据保全。在股东提供担保且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予以保全。
(3)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其他股东只能被列为第三人。
(4)解散公司的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后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
(5)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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