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时是设立公司还是其他形式的企业
时间:2023-08-17 16:32:36 43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由于如今设立各类企业基本不存在资金门槛了,因此创业者应根据个人的具体情况,结合各种形式企业的责任承担模式,选择合适的组织形式。

个人创业可以选择的形式主要有申请登记从事个体工商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或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而团队创业则可以选择设立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不同的组织形式责任承担方式:

(一)注册个体工商户其经营收入归公民个人或家庭所有。其中,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偿还;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偿还。

(二)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以公司财产对外承担责任,但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合伙企业对企业债务先用合伙企业财产抵偿,在抵偿不足时,由合伙人以其财产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由于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五)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而股东则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由于公司以外的组织形式需要以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而创业者的风险承担能力并不高,因此在创业初期,建议采用有限责任公司形式以降低创业风险。

但必须要强调的是,大多数投资者在创业过程中都习惯性地将企业理解为私人财产,因此企业的钱也是自己的钱。但是在公司制度中这种意识是危险的,公司是独立于投资人的“法人”。在一人有限公司中,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出现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交叉使用的情况,还有可能还会涉及挪用资金最等刑事案件,真功夫创始人蔡达标被判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便是例证。因此公司要建立完善的财务制度,投资人要把企业和个人财产分开,避免法律风险。

如何界定“创业投资”、“创业投资企业”

问、《办法》如何界定“创业投资”、“创业投资企业”。

答:“创业投资”的英文是“ventrecapital”,在我国亦译为风险投资。从体现“支持创业”的投资取向考虑,《办法》统一采用“创业投资”表述。参照国际上对“创业投资”的定义,《办法》将“创业投资”界定为“向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主要通过转让股权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其中,创业企业包括处于种子期、起步期、扩张期、成熟前的过渡期等创建过程中和处于重建过程中的成长性企业,但主要是成长性的中小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中小企业。

为了将“创业投资企业”与其他企业区别开来,《办法》在投资运作环节制定了一系列限制性条款:一是通过规定创业投资企业“对企业的投资,仅限于未上市企业”、“其他资金只能存放银行、购买国债或其他固定收益类的证券”等限制,避免创业投资企业从事证券投资、期货投资等业务,并引导其专业从事对未上市企业的股权投资。二是通过规定创业投资企业只能以股权或准股权方式进行投资,促使其在投资决策时,为了与这种高风险的投资方式相适应,就只能选择具有高成长性的创业企业进行投资。三是通过提出组合投资要求,规定“创业投资企业对单个企业的投资不得超过创业投资企业总资产的20%”,使得创业投资企业必须将资金分散投资于多个企业,从而与投资控股公司区别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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