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够证明劳动关系的实物
时间:2023-07-04 18:02:57 48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应聘登记表、入职登记表、录用通知书、面试通知短信等。

2.工作服、出入证、厂牌、工作证、技术认定证书、专业证书年检记录等能够证明职务身份的证件。

3.工资单、工资收入证明(需会计人员签名)、社会保险记录单、企业年金单、住房公积金单或其他工资发放记录等(工资发放为现金可忽略)。

4.打卡记录、考勤记录、加班通知等。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

6.发表有自己作品的公司内部刊物、或者公司网站有关自己事迹的报道。

7.工作记录单、本人代表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销售合同,客户业务记录等。

8.由公司签字的岗位职责说明书、薪资确认书、调岗通知书、解除通知等。

证明所寄物件为催款函

债权人提交有效的证据证明自己确实向债务人邮寄过催款函,那么如何判定债务人是否收到催款函,也要分不同的情况讨论:

1、对于债务人已签收的邮件,无论是债务人的传达室、收发人员签收,或者其工作人员签收即可发生效力,无需法定代表人签收或者加盖公章。因为邮局不可能将邮件交由与债务人无关的人签收,可以证明债务人已收到催款函。

此时,催款函可以作为债权人对债务人主张权利的证据,寄送催款函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

2、债务人变更住所地或相关信息的有义务告知债权人,对于因债务人没有告知债权人变更名称或地址的,即使债务人没有收到债权人寄送出去的催款函,也应视为债权人权利主张的意思表示已到达债务人。

此时,即使债务人并未收到催款函,也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3、对于债务人有证据证明因邮件的遗失而未收到催款函的情况,债权人权利主张的意思表示没有到达债务人。

此时,债权人邮寄催款函的行为不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

催款函是否可以导致诉讼时效中断应当从催款函是否真实有效上进行适用,如果催款函的真实性存在问题,那么显然是不可以适用于诉讼时效中断的。有关诉讼时效中断的条件在法律上有明确规定,一般是义务人在履行相关义务时发生了变动,则可以导致诉讼时效中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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