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一、债之代位权的客体要件是什么?
债之代位权的客体要件是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债权人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时,就可以向法院申请以自己名义代位行使上述权利。
二、债权人代位权的诉讼程序是什么?
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程序有:1、原告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副本及相关的证据;2、人民法院接受原告提交的文件、材料,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立案;3、法院将原告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4、被告作出书面答辩;5、开庭审理;6、法院做出判决。《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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