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结婚三金”一般较为贵重,是介于彩礼和婚前小额赠与之间实物化的礼金,且有专属女方使用的属性,给予女方后就转化成了女方的个人物品。对于大额的“结婚三金”应在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参照彩礼的处理原则,结合“三金”附条件赠与的属性,综合考虑“三金”金额、男女双方经济状况、双方的过错程序、双方是否结婚、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女方是否索要、男方是否主张该权利等个案的具体情况妥善处理。
离婚后彩礼和三金归男方还是女方
离婚后彩礼和三金原则上是归女方所有,但是如果夫妻二人领取了结婚证确未共同生活;或者是男方因为婚前给付彩礼和三金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那么在离婚后,男方当事人就可以要求女方当事人将彩礼和三金进行退还,对于男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也应当予以支持,女方退还彩礼和三金后,上述财物依法归男方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全文617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