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对摄影作品的定义,摄影作品是指用工具在摄影材料或者其他媒介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通常情况下,自动相机拍摄的护照图像不被视为版权,因为它不包括人类的智力创造;此外,照顾人们的文件可以成为版权保护的对象。但是,由于身份证照片要求真实、清晰地再现被摄对象的外貌,因此不能反映出摄影师对事物的理解和所要表达的思想感情。此外,已完成的作品主要用于主体身份验证。因此,客观上,没有必要保护摄影师身份证照片的著作权。相反,版权归摄影师所有,可能会影响身份证的正常使用。在实践中,摄影师应顾客要求持证件拍照,并收费。拍摄完成后,他们将底片和冲洗过的照片传送给拍摄对象。事实上,双方在法律上构成了一种委托创作关系:在委托摄影家拍摄并交付底片时,视为完成作品的著作权归委托人所有,即拍摄对象、拍摄主体可以决定照片的使用和处理。由于身份证照片的使用,摄影者一般不自称是摄影者,也不会损害摄影者的权益,如签名权不同于身份证照片,人物的艺术照片,无论是个性十足的摄影还是图案艺术的摄影(化妆、布景、造型、格式化),都需要摄影师更多的智力创意投入,包括对拍摄对象特征的把握和思想的表达、场景的布局、光线、技巧的运用,对艺术性的追求突出了人物的美感。因此,艺术作品中的人物照片完全符合著作权规定的摄影作品的定义,可以获得著作权。由于肖像作品涉及被摄人的肖像权,因此,作品的使用既涉及著作权,也涉及肖像权。摄影家与拍摄对象应当通过委托合同的具体约定,妥善解决使用和权益归属问题,以上文字是关于谁拥有摄影作品的著作权等相关问题。如果在此基础上对摄影作品的著作权有其他疑问,建议及时咨询专业著作权纠纷律师。只有这样,才能有效避免纠纷,保护您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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