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关于不予受理的情形有哪些?
时间:2023-08-07 10:32:48 11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二、犯罪已过追诉期限的;

三、经特赦免处罚;

4、依照刑法告知处理的犯罪,未告知或者撤回告知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

6、其他法律规定免除刑事责任的。

刑事诉讼法关于回避的情形有哪些?

1、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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