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为保护公民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法惩治非法行医犯罪,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对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的具体法律适用作如下解释:第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医师资格的人非法行医”刑法第336条:(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二)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三)在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四)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从事农村医疗活动的;(五)家庭助产士从事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第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造成病人轻微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全身功能障碍的;(二)造成传播或者流行的(三)使用假药、劣药或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四)经卫生行政部门两次处罚后再次非法行医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严重损害病人健康”:(一)因器官组织损伤造成病人中度以上残疾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
(2)因器官组织损伤导致3名以上患者轻度残疾或全身功能障碍。第四条非法行医罪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诈骗罪等罪的,依照刑法的规定定罪处罚,从重处罚。
第5条“轻度残疾、器官和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和“中度或以上残疾,本解释所称“器官组织损伤致严重功能障碍”,参照卫生部《医疗事故分类标准(试行)》认定。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第三百三十六条,非法取得医师执业资格,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病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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