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中行使代位权的条件有哪些
民法典中行使代位权的条件有: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
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是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前提和基础。
2.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
代位权以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为客体,因此,代位权之所以能够产生是因为债务人对第三人有可以实现的权利。
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所谓怠于行使,是指应该行使并且能够行使权利却不行使。怠于行使的表现主要是在债权期限到来后根本不主张权利或迟延行使权利。
4.债权人有保全债权之必要
二、代位权可以向清算组申请吗
公司清算后,债权人向公司行使代位权,主张债权的,可以向清算组主张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四条【清算组的职权】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三、代位权的行使的限制范围是什么
在我国现行法中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仅限于债务人的到期债权。事实上,代位权的行使范围除了债权外,还应包括以下权利:
1.实体上的权利,具体包括物权、物上请求权、形成权、撤销诉讼、代位权。受领权、继承恢复请求权、继承中特留份权利人的扣除权。
2.诉讼上的权利,如中断诉讼失效,提起诉讼、申请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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