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代位权不能协商行使,只能向人民法院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七条: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被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代位权的行使效力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只能代债务人行使权利,而不能处分债务人的权利。行使权利与处分权利毕竟是不同的。行使权利只是使权利内容得到实现,使债务人得到该得到的利益。而处分权利则是指权利转让、抛弃或使其受到限制等,它可能导致权利消灭。如果允许债权人可以随意处分债务人的权利,不仅将极大地损害债务人甚至债务人的债务人的利益,而且会造成对交易秩序的破坏。
由于债权人只是代替债务人行使权利,因此债权人代替债务人行使权利所获得的一切利益均归属于债务人。在行使代位权过程中,债权人也不得请求债务人的债务人直接向自己履行义务,而只能请求债务人的债务人向债务人履行义务。因为债务人的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并无债的关系,如果债权人直接接受履行,不仅破坏了债的相对性规则,而且在存在数个债权人的情况下,也损害了其他未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的利益。
(一)对债权人的效力
代位权的行使对债权人本身也会产生一定的效力,具体表现在:一方面,债权人对因行使代位权所获得的必要费用,有权要求债务人予以返还,如果其行使代位权所获得的利益已由数个债权人分享,或由数个债权人平均分配,则其行使权利的费用,其他债权人也应当分担。另一方面,如果债务人的债务人向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拒绝受领,则债权人有权代债务人受领。但是在接受以后,应当将财产返还给债务人,不能独占该财产并用该财产充抵自己的债权。
(二)对债务人的效力
代位权行使的直接效果应归属于债务人。如果债务人的某项权利被债权人代位行使,则债务人对该权利是否可以作出处分,学者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代位权的行使并非强制执行,代位权行使以后,债务人的处分权不因此而受限制。另一种观点认为,代位权行使后,债务人的处分权如果不受限制,债务人仍可抛弃、让与其权利,则代位权制度等于虚设。大多数学者认为,一旦法院通过裁判允许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则债务人不能就其被债权人代位行使的权利作出处分,也不得妨碍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否则,代位权根本不能得到行使,债权更得不到保障。
(三)对债务人的债务人的效力
债权人代债务人行使权利,一般不影响债务人的债务人的权利和利益。因为不行使代位权,他们也要履行其应尽的义务。在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以后,第三人对债务人所享有的一切抗辩权,如同时履行的抗辩权、诉讼时效届满的抗辩权等,均可以用来对抗债权人。尤其应当指出,在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情况下,债务人的债务人不能以债权人与其无合同关系为由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而必须应债权人的请求及时向债务人作出履行。否则,他既构成对债权人的代位权的妨碍,又因其到期不履行债务,构成对债务人的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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