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洗钱活动的被告人如若落网,其中介绍他人从事此类行为的违规者也将面临法律追责。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下,对于主犯的处理分为两大类情形。
首先是组织并领导犯罪团伙的首要分子,这类人群将依据整个团伙实施的所有罪行进行定罪量刑。
其次,除去上述罪犯之外的主犯,其应根据自身在共犯行动中所涉及的全体犯罪行为或经由自己组织指挥的所有犯罪行为来接受司法惩罚。
尽管普通的主犯在共谋犯罪中扮演了关键角色,但是相较于犯罪团伙的首要分子,他们无法独自组织、筹划、指挥乃至参与所有犯罪活动。
因此,在追究刑事责任方面,普通主犯需要承担的刑事责任范围也与犯罪团伙的首要分子有所不同。
他们仅需为自己积极参与或自行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行为负责,而无需像前者那样对整个团伙的犯罪活动全权包揽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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