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评审管理办法评审什么
时间:2023-03-04 18:20:58 39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合同必须对可能出现的履行问题进行预见性的详细约定处理,其中即包括违约责任也包括非违约的特殊情况的处理

违约责任的设定首先是违约范围的设定,除了法定违约外,是否违约的判断标准在于当事人的约定,因此对于合同中的重大利益事项必须设定哪些行为属于违约,以便于在收到利益损失时追究对方的违约。

主要范围包括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不合格以及辅助义务不合格。特殊情形范围是指除了不可抗力外某些特殊情况也会影响合同的正常履行,需要同违约一样加以对待。

例如市场急剧变化或原料供应中断、疫情的影响、合同主体资格的丧失、产品造成人身或财产的损失的责任承担、一方项目主要负责人变更直接影响合同履行质量、合同与其他附件冲突时的解释原则、一方发生重大事件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等,并为这些特殊情况的处理提出详细的可行的解决之道。

合同完全可以约定直接损失、间接损失的具体项目,审判机关也会尊重当事人之间的这类约定,且这些损失的计量方式、赔偿范围也应当表达清晰。

一、违约损害赔偿的特征

1、它是合同违约方违反合同义务所产生的责任形式。

违约赔偿损失的前提是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并且违约方违反了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如果当事人一方违反的不是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者合同没有成立、合同无效、合同被撤销等,其所要承担的不是违约的赔偿责任损失,而是应当承担缔约过失等其他责任。

2、它具有补偿性。

违约的损害赔偿是强制违约方给非违约方所受损失的一种补偿。这种补偿主要是金钱补偿,但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其他物代替作为补偿,而且,这种补偿一般是以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为标准。这与定金责任、违约金责任等违约责任有所区别。

3、它具有一定的任意性。

违约赔偿的范围和数额,可由当事人设定。当事人可以先对违约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予以约定,也可以直接约定违约方给非违约方一定数额的金钱,体现了合同自由的原则。

4、它以赔偿违约方受到的实际全部损失为原则。

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对方遭到的财产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都应当得到补偿,而与违约行为无关的损失则不在此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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