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涉及到对夫妻二人共同财产进行执行析产后,首要任务是明确哪些财产应被视为夫妻双方所共有的财产。
广泛而言,夫妻在其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内所获得的薪资、奖金、生产经营性收益等均常被确认为此种意义上的共同财产。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我们会先行将被执行人在该共同财产中所占有的份额加以明确区分。
如果夫妻双方已经对于该等共同财产的份额做出了相应的约定,那么便应当依据这些约定来予以处理;
若未作出清晰约定的话,那么原则上将采用平均分配的方式进行。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在执行过程中,我们也必须保障非被执行人一方及其他相关利益者的法定权益不受侵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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