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惯例,倘若某方当事人承受的债务被定性判定为夫妇共有的债务事项,则此类债务极有可能会借助于夫妻共有财产来进行偿还。
在执行过程当中,法律一般注重区分婚姻伴侣双方的财产归属范畴,主要针对的是夫妇共有财产及各自个人财产进行分别处理。
就在涉及夫妇共有财产部分中判定属于被告一方配偶所有的那一份权益比例,可以暂时性地予以保留不被执行;
而属于被告一方的财产份额,就将由此用于偿还相关的债务款项。
然而,一旦认定该笔债务为被告一方的个人债务问题,在执行过程中就仅限于能根据被告方在夫妇共有财产中所占有的那一部分权益部分来进行评估和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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