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伤认定结果出来前单位按病假算需要医院假条吗
在提出工伤诉求并申请进行认定的过程中,并不需要提供医生开具的病假证明。
首先,病假证明通常用于员工因非职业病引发的其他病症或在遭受非工伤事故后,向雇主请假所必需的文件;而涉及职场职业病因素的情况则属于工伤认定范畴之内。
根据相关规定,对于受伤的工伤职工而言,其在暂停劳动接受治疗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应保持不变,由所属企业(单位)每月按时发放;在病假期内,工资则需依照不少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之80%的比例予以计算支付。
根据法律条款,停止劳作以进行治疗的期限一般不应超过12个月;对于情况较为严重或者具有特殊性的人员,其停职疗养时间可依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但是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相较之下,病假则根据个人实际参与的工作年限以及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给出3个月至24个月不等的医疗期安排。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在厂里被人打了,伤人者己赔钱,还能做工伤认定吗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之规定,在劳动者进行正常工作时间与场所之内,由于其履行职务而遭受暴力或者其他意想不到的身体损害,应视为工伤。
举例说明,若您是在执行任务时与他人产生冲突并因此受伤,那么这无疑属于工伤范畴。
在此过程中,尽管双方已签署赔偿协议,也不会对确认工伤结果产生任何影响。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您所遭受的伤害并非完全源于履行职位所需,那么这样的情况便不能被认为是工伤事故。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n(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n(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n(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n(四)患职业病的;\n(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n(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n(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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