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船舶保险的索赔及赔偿方式阐述如下:
(一)若被保险事故或损失已然发生,然而被保险人并未在其两年的法定时效内向保险人提交相关的索赔单证,那么本保险将对此类情况不予任何形式的赔偿。
(二)如全损事件发生,则需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1.当被保险船舶遭受完全毁损或严重损坏以至于无法恢复至原始状态,或者被保险人因不可抗力因素而失去了对该船舶的控制权,此时应视作实际全损,并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进行赔偿。
2.如果被保险船舶在预定抵达目的港的日期之后,超过两个月仍未能获得其行踪信息,则可视为实际全损,同样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进行赔偿。
《保险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履行保险合同的给付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条规定,保护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保障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基本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社会和谐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保险公司可以向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提供保险费改善的建议,但不得妨碍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自主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保险公司不得以保险费未缴纳或者未购买附加险等为由,拒绝按照保险合同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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