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适的注册企业名称将被更正的情况是什么
时间:2023-05-07 19:43:32 25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登记机关对已登记的不适当的企业名称有权提出异议,上级登记机关有权对下级登记机关登记的不适当的企业名称进行更正,不适当的企业名称是指不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的企业名称措施。注册企业名称对公众造成欺骗、误解或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视为不恰当的企业名称,予以更正,《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已登记的企业名称在使用中欺骗、误解公众,或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认定为不适当的企业名称,并予以更正。”

企业注册名称,还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使用驰名商标名称、驰名企业名称等商品名称,不得在外国(地区)企业名称中使用商品名称。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即使是注册使用的,也可能被投诉和纠正。企业名称登记应注意的问题

在现行的企业名称分级登记管理制度下,不同登记机关允许登记的企业名称内容(组成部分)除行政区划不同外,是相同的。一般来说,这样的企业名称不会冲突。但是,如果一个企业已经在市场上有了知名度,登记机关又登记了一个只有不同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公众就有可能将后者误认为前者,从而损害前者的合法权益。这种可能性与前者在相关公众中的知名度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人员不可能知道每个企业名称在各行各业和各地区的知名度,并列举在认定核准企业名称时,在使用中必然引起公众误解的完整条件。因此,在出现上述误解的情况下,即使后者的企业名称是合法善意取得的,也要从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目的出发,将后者认定为不适合继续使用的企业名称,并加以纠正。因此,《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已登记的企业名称对公众造成欺骗、误解或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视为不恰当的企业名称并予以更正。”

企业在注册名称时还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使用包括驰名商标名称和驰名企业名称在内的商品名称,不得在外国(地区)企业名称中使用商品名称。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即使是登记使用的企业也可能会被投诉和纠正,有些企业不理解登记机关纠正了不恰当的企业名称,并认为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后变更名称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责任。事实上,只要登记机关核准登记企业名称的行为是合法的,工作中没有失职或者故意错误,对已批准的、不恰当的企业名称,不承担更正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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