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探视被监管于看守所内的被羁押者,有着特定的方式:
首先,由辩护律师凭其所在律所(或法律顾问处)颁发的工作证件以及具有标准规格的专用介绍信,即可与正在接受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会面及通讯联系。而其余辩护人若持有人民法院专有的介绍函,并通过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批准许可,同样可以与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会晤。
然而,若被羁押者的家属属于近亲关系,在案件未经法院判决之前,经办案机构的允许和公安机关的审核批准后,即可与该近亲进行书信往来及会面交流。
至于辩护律师与近亲与被羁押者的私下会见活动,则必须遵循看守所中关于该类会晤的具体规章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二十八条
人犯在羁押期间,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与近亲属通信、会见。
第二十九条
人犯的近亲属病重或者死亡时,应当及时通知人犯。
人犯的配偶、父母或者子女病危时,除案情重大的以外,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在严格监护的条件下,允许人犯回家探视。
全文420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