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法院网讯一公司雇用电工检修电路,电工不慎触电身亡。日前,无为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安徽蓝鑫棉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鑫公司)赔偿邓某家属死亡赔偿金等共计222446元。
2006年8月10日,陶某伙同他人购买了无为县姚沟轧花厂,成立了蓝鑫公司。8月15日,陶某邀请电工邓某到公司检修电路。次日,陶某上班,下午二时许,邓某在公司配电房内检修配电柜时不慎被电击身亡,事后,邓某家人同蓝鑫公司就赔偿问题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邓某同蓝鑫公司之间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从邓某已为蓝鑫公司工作的实际情况看,双方存在事实上的雇用关系,公司应为雇工提供安全保障,雇工在工作中被电击身亡,雇主应对其承担赔偿责任。为此,法院判决蓝鑫公司赔偿邓某家属因邓某死亡的赔偿金169414元,丧葬费6476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6556元,精神抚慰金30000元,合计22244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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