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在外面协议离婚,必须回到户口所在地办理
离婚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协议离婚,一种是诉讼离婚。协议离婚,即离婚双方就离婚、抚养费、财产分割等事项达成一致后,男女双方应共同到一方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在中国大陆自愿离婚,内地居民与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或华侨在中国大陆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也应共同前往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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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在协议离婚的情况下,即使男女异地,男女双方也应一同前往一方户籍所在地的结婚登记机构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双方在外工作且不在其中一方常住地的,双方必须回一方常住地协议办理离婚手续。
因此,协议离婚不能异地办理,但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诉讼离婚可以异地办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夫妻一方离开居住地超过一年以上,另一方离开居住地一年以上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的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居住地一年以上,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由被告人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提起诉讼时原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述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居住地至提起诉讼时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不包含公民住院就医的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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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离开住所一年以上提起离婚诉讼的,原则上应适用前款第十二条的规定,但应区分两种情况:
一、一方在现居住地居住满一年的,另一方应向一方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一方与另一方分居且未在现居住地居住不满一年的,应视为无经常居住地。由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向对方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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