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坠物的免责理由有哪些以及归责原则是什么
时间:2023-06-26 08:42:11 99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高空坠物的免责理由有哪些

高空坠物的免责事由包括以下三种:

1.“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确定了具体的侵权责任人。相较于被害人来说,可能加害人与实际加害人同住一栋建筑物内,对于建筑物的情况较为了解,具有地理优势和人脉优势,可以通过多种途径找出实际加害人来免除自己的责任。

2.“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举证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可能加害人可以提出证据证明自己于侵权行为发生时根本不可能在建筑物内或伤人物品不可能归属自己从而在时间上或客观方面免责。

3.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因此,在发生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时,由于不可抗拒的力量造成物品坠落,即便查明了坠落物的所有人也不用担责,那么在无法查明具体侵权人时更应当免除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的责任。

在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时,除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具有高空坠物的免责理由的可以免除责任。因此,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可以通过以下几点来确定是否免除当事人的责任。

二、高空坠物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高空坠物致人损害案件的归责原则应当是无过错原则。

大家注意,不要把因果关系与当事人的主观方面混同起来,“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并不是对当事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的推定,而是对于高空坠物的侵权行为本身和损害事实之间因果关系的推定。

三、高空坠物如何取证

高空坠物取证:

1.调取周围的监控录像。

2.获取目击证人的证人证言。

3.对高空坠物的物品进行DNA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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