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民事上诉状的主要内容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代表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请求和理由。
民事上诉状的特征
1、民事上诉状必须是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起的,别人无权提起;
2、民事上诉状必须是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裁判不服所提起的;
3、民事上诉状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和期限,向制作第一审裁判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总而言之,民事上诉状有利于防止错案的发生,有利于保证审判质量。依照法定的程序和期限,民事上诉讼当事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交。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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