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在解除收养关系后要求赔偿的情形如下:
1、由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养父母支付生活费;
2、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终止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3、如果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补偿收养期间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收养关系的解除是依据一定的法律条件、程序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的法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解除收养关系可依当事人的协议解除,也可以通过诉讼程序解除,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
不可以解除收养关系的情形有哪些
下列情形不能解除收养关系公证:
1、收养人与有行为能力的被收养人有一方不同意的;
2、无行为能力的被收养人的生父母有一方不同意的;
3、收养人与被收养人有一方患有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4、丧失劳动能力并在经济方面完全依靠被收养人维持生活的;
5、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被收养人其生父母死亡并无其他监护人的收养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但是,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全文621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