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诉讼证据的调取、收集规则
(一)行政诉讼证据调取、收集的涵义和特征
1、涵义
行政诉讼证据的调取收集主要是指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依职权或依法律取得证据的制度。
2、基本特征
第一,司法诉讼开始以后证据的调取、收集,以人民法院的职权活动为中心。
第二,人民法院不负担全面主动收集证据的责任或帮助当事人收集证据的责任。
(二)行政诉讼证据的调取、收集规则
1、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补充证据
2、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和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
3、被告及其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其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是其一项重要的法律的义务。对这一法定义务可作如下理解:
第一,行政诉讼中原则上不允许被告及其代理人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但得到法院许可或应法院要求的除外。
第二,为了防止行政机关试图在诉讼中补证,利用职权获取伪证,法律禁止被告在诉讼过程中收集证据的对象限于原告和证人。
二、行政诉讼证据的保全
(一)行政诉讼证据保全的涵义
行政诉讼证据保全是指行政诉讼过程中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申请或依职权对证据采取保护性措施的制度。
(二)证据保全的条件
人民法院采取对诉讼证据的保全措施,需要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证据可能灭失。
对这类证据如果不及时收集、固定和保存,以后将不复存在或不能起证据作用。
2、证据在将来难以取得
对这类证据,如果不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将难以取得。
(三)证据保全程序
行政诉讼法规定了证据保全的下述两种程序:
1、诉讼参加人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决定
2、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3、证据保全措施的实施方法
证据保全方法,应视各类证据的性质特征而有所区别。书证的保全方法是复制,物证的保全方法有封存、扣押、摄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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