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对以下行为进行监管:(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对于不遵守规定的被取保候审人,处以没收保证金,或采取其他强制措施。
派出所调取监控的规定
派出所调取监控的规定是:
1、如果是调取公安系统内的监控录像,一般需要经公安机关的批准;出示有效身份证明;填写调取、复制图像信息登记表;遵守图像信息的使用、保密制度;
2、如果是调取民用监控视频,可以向监控人协商调取,一般不需要经公安机关批准,如店铺、厂区内的监控视频等。
公安局为侦破案件的情况下可以调取监控录像进行取证。公安局在调取监控录像的时候需要出具相关证件,就可以进行调取证据。公安局属于有权机关,有查询权。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图像信息系统应当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并预留与当地公安机关联网的接口。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图像信息系统建设应当列入城乡规划。旗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图像信息系统建设及信息应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证据,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开具调取证据通知书,明确调取的证据和提供时限。被调取单位及其经办人、持有证据的个人应当在通知书上盖章或者签名,拒绝盖章或者签名的,公安机关应当注明。必要时,应当采用录音录像方式固定证据内容及取证过程。
第六十三条
公安机关接受或者依法调取的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鉴定意见、勘验笔录、检查笔录等证据材料,经公安机关审查符合法定要求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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